提名委員會工作細則
第一章 總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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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?為規范公司領導人員的產生,優化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組成,完善公司治理結構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》、《公司章程》等相關規定,特制定本工作細則。
第二條?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,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、總經理、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的人選、選擇標準和程序進行選擇并提出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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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人員組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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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條?提名委員會由5名董事組成,獨立董事占多數。
第四條?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、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,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。
第五條?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(召集人)一名,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,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;主任委員在提名委員會委員內選舉,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生。
第六條?提名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,委員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,自動失去委員資格;并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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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?職責權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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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?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:
(一)根據公司經營活動情況、資產規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規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;
(二)根據相關法律法規,研究董事、總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,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;
(三)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、總經理人員的人選;
(四)對董事、總經理人員的候選人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;
(五)對須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;
(六)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。
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,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;控股股東在無充分理由或可靠證據的情況下,應充分尊重提名委員會的建議,否則,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、總經理人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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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?決策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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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?提名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,結合公司實際情況,研究公司的董事、總經理人員的當選條件、選擇程序和任職期限,形成決議后備案并提交董事會通過,并遵照實施。
第十條?董事、總經理人員的選任程序:
(一)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,研究公司對新董事、總經理人員的需求情況,并形成書面材料;
(二)廣泛搜尋董事、總經理人選;
(三)搜集初選人的職業、學歷、職稱、詳細的工作經歷、全部兼職等情況,形成書面材料;
(四)征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,否則不能將其列入候聘人選;
(五)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,根據董事、總經理人員的任職條件,對初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;
(六)在聘任新的總經理人員前一至兩個月,向董事會提出新聘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;在選舉新的董事人員前一至兩個月,通過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交新聘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;
(七)根據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后續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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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議事規則
第十一條?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,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于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委員,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,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委員主持。
第十二條?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;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;會議做出的決議,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。
第十三條?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,臨時會議可以采用通訊方式表決。
第十四條?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、監事、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。
第十五條 如有必要,提名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,費用由公司支付。
第十六條?提名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、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、法規、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定。
第十七條?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,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;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。
第十八條?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,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。
第十九條?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,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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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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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?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一條?提名委員會對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的選任程序和議事規則,參照本工作細則進行。
第二十二條?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,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《公司章程》、《董事會議事規則》的規定執行;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、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《公司章程》、《董事會議事規則》相抵觸時,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《公司章程》、《董事會議事規則》的規定執行,并立即修訂,報董事會審議通過。
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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